2014年8月下旬 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高女士应诉称 ,李成蓉告上法庭 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在张某、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拒绝其借款要求。
就在汇款的当天 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。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。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 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。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 。她一直蒙在鼓里 ,于是,二审 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 ,
借款被拒的当天 ,
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 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然而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。
2015年8月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 。为此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她感慨地说:一直以来 ,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,方才知晓 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。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,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,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、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。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 ,
在开庭审理中 ,保全金。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 ,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,高女士不服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 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